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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顶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顶典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81号申请人重庆顶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8号附10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31794Q法定代表人付兴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第六农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82550773法定代表人周季安,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顶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田忠茂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