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何艳阳、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何艳阳,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758号之一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艳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清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长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67号。法定代表人:廖能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路6号A座24层D户。法定代表人:高德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阳、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以80万吨/年甲醇项目签订了多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合同。2015年5月,经结算,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812079.09元。经催讨,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其仍不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何艳阳帮助原告催讨货款无果,被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股东,对该笔工程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由五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92079.0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湟中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与原告中国化学第四建设工程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岳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或者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西区,属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所辖行政区域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海 罗审判员 刘 碧 兰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刘懿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