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翠与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王广东,赵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67号之一原告:李翠,女,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广东,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秀梅,女,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李翠与被告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李翠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