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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翠与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王广东,赵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67号之一原告:李翠,女,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广东,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秀梅,女,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李翠与被告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李翠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