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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澳门路分理处与纪仁君、孙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4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澳门路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匡华香,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仁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国秀,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国胜,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兰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澳门路分理处诉被告纪仁君、孙国秀、孙国胜、王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澳门路分理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