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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华香枝、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香枝,刘国强,方万红,刘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6-1号申请人华香枝,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刘国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方万红,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刘芳慧,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华香枝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刘国强、方万红、刘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强、方万红、刘芳慧立即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强在万年县青云镇西城解街70号有房产,该房产已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手续,抵押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抵押金额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查封,无残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20000元,待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强、方万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