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龙刚、李青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刚,李青,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58号原告:龙刚,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李青,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白河路四段169号御苑枫景2楼。代表人:吴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刚、李青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刚、李青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刚、李青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刚、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龙刚、李青负担。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