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凌西、李一虹与黄圣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凌西,李一虹,黄圣添,吴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琼01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凌西,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一虹,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泽,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圣添,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春慧,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一虹、蔡凌西因与被上诉人黄圣添及原审第三人吴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一虹、蔡凌西上诉称,一、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35.56万元。二、黄圣添转给李一虹、蔡凌西19.02万元实为双方其他往来账目,并不是借款,法院应不予支持。三、李一虹、蔡凌西按黄圣添指示向黄圣添之妻即吴春慧支付的50.5万元已还清了所欠借款本息。四、蔡凌西出具的117万欠条是虚构的,黄圣添并无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真实成立,法院应不予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圣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黄圣添、蔡凌西、李一虹确认在已还借款利息的基础上,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蔡凌西、李一虹欠付黄圣添的借款剩余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八十万元(80万元);二、蔡凌西、李一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10日内向黄圣添偿还首付借款本金十万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十万元,剩余的六十万元按照每月偿还至少5000元的方式从2017年9月起在每月22日前向黄圣添支付,剩余的款项最迟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黄圣添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蔡凌西、李一虹提供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海口市龙华区海垦中路51号市邮政宿舍西楼603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蔡凌西、李一虹承诺在2018年3月30日前联系买受人购买前述房屋、并完成销售回款,房款指定由黄圣添收取,剩余借款本金继续由蔡凌西、李一虹支付;如蔡凌西、李一虹没有在前述2018年3月30日完成销售、使得黄圣添收到房款冲抵本金的,黄圣添有权针对前述房屋申请法院执行;四、如果蔡凌西、李一虹未按上述还款约定及时支付的,黄圣添有权从每期借款应还日期的逾期之日按照该期应还金额月利息1.6%的比例支付借款利息;五、本案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598.8元、反诉受理费50元,共计22648.8元,由蔡凌西、李一虹负担5000元,黄圣添负担1764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8.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349.4元,由蔡凌西、李一虹负担(调解减半退还的受理费由蔡凌西、李一虹申请退费,蔡凌西、李一虹收到法院退还的二审退费后7日内将黄圣添垫付的一审5000元支付给黄圣添);六、蔡凌西、李一虹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完毕后,黄圣添、蔡凌西、李一虹三方不再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lnx95jm7ljduzxwbx审 判 长 谭晓梅审 判 员 王曼莉审 判 员 陈杰林法官助理 汪园圆书 记 员 陆 云速 录 员 黄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