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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松,李斌彦,程建华,杜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9663533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意磊、俞珊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程金松,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斌彦,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程建华,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杜亚君,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程金松、李斌彦、程建华、杜亚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办理。2017年4月21日,本院以(2017)浙0204执65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程金松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程金松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