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得杰与应航兵、林亚鑫、郭孝义、徐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得杰,应航兵,林亚鑫,郭孝义,徐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026号原告:常得杰,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应航兵,男。被告:林亚鑫,女。被告:郭孝义,男。被告:徐朝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得杰与被告应航兵、林亚鑫、郭孝义、徐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得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得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畅人民陪审员 施 文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