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柱与李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柱,李日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239号原告:王国柱,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李日青,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国柱与被告李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经营货车轮胎销售,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7月26日、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购买轮胎,共计货款40020元。被告李日青在2015年8月26日的购货单上签字确认其所欠原告的款项,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结算后,被告支付货款317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832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日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柱货款8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日青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茂训代书记员 周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