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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泽安与被告黄进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安,黄进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29号原告:杨泽安,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在才,男,四川省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进才,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杨泽安与被告黄进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泽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5元,减半收取计783.75元,由原告杨泽安负担。审 判 长 阿金此拉人民陪审员 郑 开 伦人民陪审员 罗 德 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碧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