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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虎胜、张冠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胜,张冠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3民督18号申请人王虎胜,曾用名王小六,男,汉族,1974年出生,武陟县院。被申请人张冠军,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武陟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张冠军支付申请人王虎胜货款和借款共计56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冠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虎胜货款和借款共计56400元。本案诉讼费390元,由被申请人张冠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