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振锋、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锋,李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锋,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德金,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