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梅淑芳与被李树荣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淑芳,李树荣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85号原告:梅淑芳,女,1950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623195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和兴一品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荣,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2********,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永远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臣,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永远胡同**号。原告梅淑芳与被告李树荣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淑芳与被继承人李万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李树荣系李万金与前妻所生子女。李万金于2016年12月1日去世,其生前在海伦市海伦镇原西城街六委50组自建47.7平方米一面砖泥土房一栋,该房于2016年拆迁,回迁安置楼房位于海伦市合兴一品小区12号楼五单元402室,面积51.81平方米。李万金在2013年6月17日立下遗嘱,确定其去世后由原告梅淑芳继承房屋一半,如回迁商品房,应保证梅淑芳享有至少50平方米的住宅一处。2016年11月,原告与李万金搬进回迁楼房居住。李万金去世后,被告李树荣领取了李万金的抚恤金25670.00元,并就回迁楼房、抚恤金的继承与原告发生争议,二人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李万金(已故)名下所有的回迁楼房座落于海伦市合兴一品小区12号楼5单元402室(建筑面积51.81平方米)由原告梅淑芳继承,原告梅淑芳给付被告李树荣房屋分割费10000.00元;二、被继承人李万金的抚恤金25670.00元,由被告李树荣继承;三、原告梅淑芳继承的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如需被告李树荣协助,被告李树荣应予以协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9.66元,由原告梅淑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