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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成富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2执134号被执行人孟成富,男,1967年10月8日生,傣族,高中文化,住梁河县芒东镇户哪村委会芒岗小组。关于孟成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云31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加济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孟成富未缴纳罚金,梁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孟成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2执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再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范玉国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