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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葛洪强与赵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洪强,赵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514号原告:葛洪强,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庭,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洪强与被告赵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洪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00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2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多年的废纸收购贸易合作伙伴,自2009年以来原告陆续销售废纸给被告,截止2014年6月25日,被告仍拖欠27500元废纸款未付,被告在2014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且口头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拖欠货款,后被告并没有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被告赵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一直有买卖废纸业务往来。2009年以来原告葛洪强陆续销售废纸给被告赵庭,截止至2014年6月25日,被告赵庭仍拖欠27500元货款未付。被告赵庭于2014年6月25日为原告葛洪强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葛洪强废纸款贰万柒仟伍佰元(27500元)赵庭2014.6.25号”。被告赵庭至今未支付所欠原告葛洪强的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葛洪强销售货物给被告赵庭,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赵庭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欠款2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给付货款的具体期限,且没有约定逾期支付所承担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从起诉之日起以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即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支付欠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庭给付原告葛洪强货款27500元及利息(以欠款2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赵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