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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71号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17室。法定代表人:吴菜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正,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