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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英,女,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568054。法定代表人李伏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58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棉纱进行评估(棉纱为577.588吨,评估价为472.7万元),经二次公开拍卖,成交价为378.16万元。扣除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本案执行费56696元,标的物数量误差返还金额6230元,税金151100元,仓储保管费240000元,评估费22000元,合计:476026元后,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305574元。余下欠款2553615.38元,经查,被执行人石首兴源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