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159号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85678147R(1-1)法定代表人:周留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系原告公司职员),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佳佳(系原告公司职员),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河南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政七街交叉口财源大厦B6035。法定代表人:孙辉,经理。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韵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