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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2770号原告:大连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林国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承泉,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岳桂苹,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当代兴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泰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