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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周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76170421X。代表人:陆萍。被执行人:周碧容,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学仕,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林长概,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卓日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名下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金色华庭18幢3单元1601室的房屋已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院现无处置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长概名下的浙F×××××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卓日赛名下的浙F×××××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卓日赛名下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219236.2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周碧容、吴学仕、林长概、卓日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