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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宗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24号罪犯陈宗仁,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于台湾省新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91.9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5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期间,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未提供材料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为由提出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林某、游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宗仁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宗仁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宗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宗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宗仁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有巨额赃款未退,月消费偏高,未提供困难证明。故酌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