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顺利与海盐大淳五金制造厂、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海盐大淳五金制造厂,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2447号原告:张顺利,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钟怡,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盐大淳五金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东方村四组沪杭公路北大洋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5364946R。投资人:沈碧龙。委托代理人:王立,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晖,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利诉被告海盐大淳五金制造厂、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利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顺利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琴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