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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衡水路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衡水路遥商贸有限公司,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4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郑家河沿村(中湖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被执行人衡水路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1829号1栋4层404、406号。被执行人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31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路遥商贸有限公司、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