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宝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宝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982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东,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