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崔培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培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133号原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临邑县开元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汪淮菊。委托代理人宗新明,公司职工。被告崔培峰,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培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