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秀云、姜琰、乔战林、贺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云,姜琰,乔战林,贺瑞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846号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春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系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苏秀云,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姜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乔战林,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贺瑞红,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云、姜琰、乔战林、贺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11日所欠利息、罚息11445元,合计211445元;二、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2017年6月12日起至付清本金日止的利息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2.6%加收50%计算);三、请求判令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23日,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借款利息及罚息447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请求判令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447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多收4422元,退还原告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胡妮娜审判员 李宝超审判员 周发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