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宽松与杨维雄、肖和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松,杨维雄,肖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宽松,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杨维雄,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和菊,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宽松与被执行人杨维雄、肖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