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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宽松与杨维雄、肖和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松,杨维雄,肖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宽松,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杨维雄,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和菊,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宽松与被执行人杨维雄、肖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