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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黄春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黄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法定代表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黄春金,男,1986年2月15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黄春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春金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4854.6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854.67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春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