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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瑞霞与宋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霞,宋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103号原告吴瑞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宋小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瑞霞与被告宋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瑞霞于2015年初开始向被告宋小伟供应河沙。2015年4月26日,经结算,被告宋小伟欠原告吴瑞霞货款63630元未付。后经原告吴瑞霞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小伟同意于2017年9月1日前向原告吴瑞霞偿还货款10000元,于同年10月1日前返还货款10000元,下余货款4363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原告吴瑞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宋小伟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