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与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389号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14040734T。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龙王山(龙腾混凝土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仲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勇,江苏李英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4526XL。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大街*号开元金融中心1-2601。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李仲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苏H×××××、苏H×××××两辆搅拌车;2、赔偿损失125万元。事实理由:2017年2月8日,原告所有的车号为苏H×××××搅拌车在盱眙县旧铺镇宁淮产业园施工,被被告派人抢走,原告当即报110,公安机关未能阻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后认为有经济纠纷,系三角债,未作出处理;2017年3月11日被告故伎重演,在盱眙县茶场抢走原告所有的苏H×××××搅拌车,原告再次报110,公安机关��明是被告将原告车辆抢走。被告将车辆被抢走后,原告为经营需要原告只好租赁淮安若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辆搅拌车继续施工,每辆车月租金18000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犯,被告应当返还车辆,赔偿原告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诉讼所求。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没有派人抢走车辆,原告应当查明事实以后向其他侵权人进行主张;2、证人出庭作证称,不知道抢车的是什么人,他只陈述事情的经过,不能证明抢车人是我公司人的所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苏H×××××、苏H×××××两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系原告自备车辆。苏H×××××搅拌车于2017年2月18日在盱眙县旧铺镇宁淮产业园施工时,被人开走;苏H×××××搅拌车于2017年3月11日在盱眙县茶场往盱眙县铁山寺快速通道上被人开走。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是否因为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而产生的三角债形成的关系,从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协议、担保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来看具有相关联性。但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苏H×××××、苏H×××××两辆搅拌车被抢系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所为,证人冯某出庭作证时只证明了案发经过,但不能证明抢车的是什么人。对于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经济纠纷的三角债而产生的刑事案��,双方均未提供直接证据证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盱眙县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原告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