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思德与张俊岳、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德,张俊岳,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901号原告:杨思德,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岳,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洪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杨思德为与被告张俊岳、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思德诉请:1、要求被告张俊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要求被告张俊岳支付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要求被告洪涛对上述300000元借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张俊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杨思德借款300000元,被告张俊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还款,借款人除应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出借方为实现本协议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案件诉讼费等,并由被告洪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原告以汇款形式给付借款285000,以现金形式给付借款15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张俊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被告洪涛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岳偿还原告杨思德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二、被告张俊岳支付原告杨思德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洪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被告张俊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