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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强与深圳艾茵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深圳艾茵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933号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深圳艾茵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72栋901室。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强与被告深圳艾茵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花菁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