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与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戴斌,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监1号原审原告:XX,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街道永兴寺洲后街。原审被告:戴斌,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金罗镇幸福桥社区居委会。原审被告: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东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文,总经理。原审原告XX与原审被告戴斌、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7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 芳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