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翟欣欣、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翟欣欣,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翟欣欣,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汪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翟欣欣、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9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欣欣、汪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翟欣欣、汪斌名下银行存款2400622.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翟欣欣名下所有的位郑州市金水区建业城市花园98号楼东1单元西B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翟欣欣、汪斌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