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俊森与刘彪、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644号之一原告:胡俊森,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彪,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绫,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颖东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海峰,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俊森与被告刘彪、阜阳市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025元,由原告胡俊森负担。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