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顾广华、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谢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广华,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娜娜,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春林,男,194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陈秀荣,女,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兆江,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与被执行人谢兆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兆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兆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65.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