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成珍与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珍,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38号之一申请人:王成珍,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福清,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街办三里坝社区4组(原鸿川3社)。担保人:李红,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担保人:刘劲松,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王成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5733元的拆迁安置款或银行存款。申请人王成珍以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25号新×幢×号【丘(地)号:权×】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李红以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新苗社区武侯大道文昌段55号×栋×单元×楼×号(档案保管号:×)房屋提供担保,刘劲松以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一段105号×栋×单元×层×号(房产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为保护吴福清、双流碧春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成珍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25号新×幢×号【丘(地)号:权×】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李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新苗社区武侯大道文昌段55号×栋×单元×楼×号(档案保管号:×)的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刘劲松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一段105号×栋×单元×层×号(房产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