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10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局局长。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6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义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行再3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69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6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69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