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建军、罗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罗瑾,王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罗瑾,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铮,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罗瑾、王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瑾、王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