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贤龙 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龙,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贤龙,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60211196204186855。被执行人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组织机构代码73660461-6。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贤龙申请执行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贤龙书面同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