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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2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道出版城后。法定代表人:张兴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周小玲,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升升学府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小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升升学府公司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周小玲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仲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洪山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1月4日才作出仲裁裁决,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且未书面告知延期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2、升升学府公司从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周小玲与升升学府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到期,其于次日即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周小玲的这一行为表明其不同意与升升学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升升学府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仲裁期间,周小玲未提交其于2016年8月1日与另一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导致洪山劳动仲裁委错误地认定是升升学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周小玲称,1、本案系涉及劳动者众多的案件,且仲裁期间还组织进行了调解,调解期间应当不计入审理期限,仲裁程序合法。2、升升学府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即使是周小玲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升升学府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升升学府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洪山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一、升升学府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小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80元;二、升升学府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小玲未休年休假工资1043.90元;三、驳回周小玲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查明:1、周小玲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升升学府公司,从事武汉理工大学新校区收费员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周小玲工作满一年后,未享受年休假。2016年7月31日,升升学府公司因与武汉理工大学物业合同到期,口头通知周小玲离职。周小玲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746.6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升升学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第三、五项情形,本院对此进行审查。一、关于仲裁审理程序问题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析,只有确实具有影响公正性相关情形的仲裁裁决才应予以撤销。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可以”二字是授权属性,即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时,仲裁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等待仲裁裁决。这表明,逾期作出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结果是否公正没有关联性。由此,升升学府公司以仲裁裁决超出法定期限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隐瞒证据问题周小玲与升升学府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终止。这一事实,既可能是用人单位已提前告知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所形成,也可能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所形成,还可能是双方均有续签之意,但就劳动报酬等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所形成。所以,周小玲于劳动合同到期次日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案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周小玲未提交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升升学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武汉升升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