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道富与张俊杰、索光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富,张俊杰,索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富,男,生于1963年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索光菊,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韩道富申请执行张俊杰、索光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3日对其拘留十五日。现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还款捌万肆仟元。现申请人韩道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