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守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49号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金帝花园小区。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焦林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民,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守义,男,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突泉县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鲍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