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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胡小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8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小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小勇在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执行,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