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1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春辉,程春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储春辉,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春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储春辉与程春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春啟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春啟在中国工商银行13×××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