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小凤、鲁寒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凤,鲁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3号之一申请人:章小凤,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61岁,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鲁寒芳,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51岁,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小凤与被执行人鲁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寒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寒芳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