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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虎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标,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巧家县。200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3日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王虎标、邓高贵(另案)、代昆富(在逃)驾驶从陆良县马街镇海界集市农贸市场盗窃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8106元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主为何发有)至陆良县芳华镇新发村,将朱某车上价值人民币1180元的手珠链等物盗走。被盗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赃物已追退失主何发有。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虎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资徐东的陈述,证人甘某1、甘某2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予以证实。另有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虎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虎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虎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虎标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