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5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管小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平,管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5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金平,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兰庄村委管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11193325。被执行人管小粉,女,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龙口街南头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0921332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管小粉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邵金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管小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管小粉在中国工商银行1207242301106539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