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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5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管小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平,管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5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金平,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兰庄村委管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11193325。被执行人管小粉,女,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龙口街南头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0921332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管小粉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邵金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管小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管小粉在中国工商银行1207242301106539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