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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开龙与被告罗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龙,罗辰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893号原告:彭开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雨洁,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辰庆,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彭开龙与被告罗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申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珊英、武建红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彭建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开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雨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辰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开龙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罗辰庆偿还原告欠款6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罗辰庆向原告彭开龙借款6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辰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罗辰庆向原告彭开龙借款6万元,2015年2月1日被告罗辰庆向原告出具对前述借款6万元的借条一张。之后,被告罗辰庆分两次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万元。余款经原告彭开龙催要未果,诉于本院,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彭开龙向被告罗辰庆出借款项,被告罗辰庆向原告彭开龙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催要后全部偿还,原告起诉至本院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全部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彭开龙请求被告罗辰庆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辰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彭开龙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彭开龙负担250元,由被告罗辰庆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